好的,遵照您“正规一点”的要求,以下为您提供一份格式规范、措辞严谨的《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》范本,适用于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官网发布。
---
### **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**
#### **第一章 总 则**
**第一条** 为规范本单位网络信息发布工作,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、准确性、时效性与安全性,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信息采集、审核、发布与管理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**第二条** 本制度所称信息,指在本单位门户网站、官方新媒体平台及其他各类网络平台上,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文字、数据、图片、音视频等一切形式的内容。
**第三条** 信息发布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(一)依法公开原则。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确保信息内容合法、合规。
(二)谁主管谁负责原则。信息供稿部门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首要责任。
(三)先审后发原则。所有信息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核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,未经审核不得发布。
(四)保密安全原则。严格遵守保密法规,严禁发布任何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。
#### **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**
**第四条** 本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发布工作的领导机构,负责审定相关管理制度,监督、指导信息发布工作。
**第五条** 本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分管领导负责其分管业务领域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把关。
**第六条**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送和初审的直接责任人,负责对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。
**第七条** 办公室(或指定的职能部门,如:宣传部)是信息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负责信息的终审、编辑与发布;
(二)负责网站及新媒体的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;
(三)督促、检查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**第八条** 网站管理员负责具体的技术实施、发布操作、账号安全管理及发布记录归档。
#### **第三章 审核流程与要求**
**第九条** 所有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“三审三校”制度。
(一)**初审(一审一校)**
由信息供稿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信息员执行。重点审核:
1. 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;
2. 基础数据的可靠性、来源的权威性;
3. 文字、标点、格式的规范性,消除基础错误。
(二)**复审(二审二校)**
由单位分管领导或办公室(宣传部)负责人执行。重点审核:
1. 信息内容的合规性、政策性,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;
2. 信息的专业性、敏感性,是否存在表述不当或歧义;
3. 评估信息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舆情风险。
(三)**终审(三审三校)**
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终审负责人执行。重点对信息的政治导向、合法性、社会效应进行最终裁定,并做出是否准予发布的决定。
**第十条** 各审核环节均需在《信息发布审核单》(见附件)上签署明确书面意见(“同意发布”、“修改后重审”或“不予发布”)及姓名、日期。审核单应与信息原稿一并存档,保存期不少于三年,以备查验。
#### **第四章 审核内容**
**第十一条** 信息审核应包含以下要点:
(一)**保密审查**:是否涉及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;是否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。
(二)**内容审查**:信息是否真实可靠,事实表述是否准确无误;是否存在错别字、病句等低级错误;数据、图表是否准确清晰。
(三)**合法性审查**: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;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。
(四)**舆情风险评估**:是否存在可能引发重大误解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敏感内容、关键词。
#### **第五章 特殊信息处理**
**第十二条**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,必须选择官方权威渠道,并注明转载来源。转载前必须对内容进行审核,确保不涉及违规内容和不实信息。
**第十三条** 涉及本单位重大活动、突发事件、社会敏感问题及上级领导参加活动的信息,必须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批。必要时,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
**第十四条** 已发布的信息如发现错误或需更新,原供稿部门应立即启动撤销或修正程序,重新履行审核手续后予以更正,并在原发布位置作出明确说明。
#### **第六章 安全与责任追究**
**第十五条** 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账号实行专人专用,严格保密。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时,须及时办理账号移交与密码变更手续。
**第十六条**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上网信息复查机制,定期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巡查,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、失效或内容不当的信息。
**第十七条** 对违反本制度,因审核不严、违规操作导致发布失实、泄密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将视情节轻重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#### **第七章 附 则**
**第十八条** 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(或指定的职能部门)负责解释。
**第十九条**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